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一)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贡献者回答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 女子阑尾炎手术去世 家人20多次讨说法未果

2009年4月17日,家住武昌中北路的夏女士因腹痛到武昌一家医院就诊,诊断为阑尾炎后,做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后一直腹痛,被诊断为肠梗阻病变,10天后手术探查诊断为小肠穿孔,不幸的是,当月28日去世。

“阑尾炎又不是不治之症,35岁人就没了,还留下9岁的儿子。”悲痛欲绝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他们认为医院误诊并延误,向院方讨说法。院方当时建议先做尸检,明确死因后,才能划分责任。

事发后,夏女士家人先后与院方进行了20多轮协商,医院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家属。但夏女士家人认为差距太大,没有同意,决定走诉讼程序。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

错过尸检最佳时机 医疗事故鉴定难

那时,李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接手这桩案子。“这个案子真是历经艰难。”李律师刚感慨说。

法律程序得靠证据说话。李律师却发现,夏女士入院姓名竟写的儿子名字,无法提交真实姓名的相关材料,维权的'第一步难以迈出;而夏女士去世后一周内尸检是判断死因的最佳时间,当时也错过。

之后一年,李律师陪着家属到社区警务室、派出所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才解决了就医时因没有填写自己真实姓名造成的维权难。

另一个难题,因错过了尸检时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夏女士丈夫韩先生后来坦承,自己没有意识到尸检重要性,又想到人不在了,还要又划一刀,心里难受,导致错过尸检的最佳时机。

拖到2013年已4年,奔波于各相关部门不下50余次,仍无法立案,家属身心俱疲,而夏女士的遗体在医院太平间里已经放了4年。

医调介入 多年纠纷终了结

去年3月,卫生行政部门给家属韩先生发短信,告之可找武昌区医调委免费调解纠纷。心灰意冷的韩先生并未理会。直到7月24日,才和武昌区医调委联系。医调委彭主任、杨副主任接手了这一难事。

杨副主任昨日介绍,在其他努力无果后,他们只有一条路:直接协调医患双方。

他们劝韩先生,逝者5年不能入土,外人想着都难受,何况亲人。把这一页翻过去,人生不能陷在这里。他们又找到医院,在补偿数额与患者家属之间尽量协商,早日妥善解决。

今年初,韩先生初步同意医院的补偿数额,但夏女士的父母又不同意。医调委没有气馁,从法律角度帮助家属分析补偿的合理额度。彭主任说,“每场调解完,一瓶矿泉水肯定喝光”。

直到4月上旬,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院方补偿逝者亲属30万元,并不再收取遗体保存费用。

4月12日,夏女士的遗体安葬。

医患纠纷处理方法

1.医疗过失纠纷。即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它又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上的称谓,需要经过医学会予以鉴定。误诊当然会构成医疗事故。没有被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医疗人身损害为案由予以解决。

2.非医疗过失纠纷。指患者到医院就诊,医务人员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但由于院方其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纠纷。如:患者到医院就诊,由于保洁人员清洗走廊未履行相应警示义务,造成患者摔伤等等。此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和调和,调解中间人的公正和中立显得至关重要,决定着纠纷的调解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只有脱离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牵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人态度的公正与公平。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的调解,可以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以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今已广泛流行。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有着其独特的重要性和优势:

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协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使医患双方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

4.有利于保守患者个人隐私和秘密。

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

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灵活、快速地解决纠纷。

7.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医疗风险该由谁承担 (二)

贡献者回答医药经济报

——贺昊专栏

近日两起医疗纠纷吸引了众人的眼光。一起发生在上海华东医院,因收治一名急性重症胰腺炎病人最终不治,病人家属索要140万元,医院则不予赔偿;另一起发生在贵州省人民医院,视屏显示ICU护士掌掴婴儿,婴儿次日身亡,病人家属与医院就赔偿达成协议。

这两起医疗纠纷,无论其真相如何,最终的结果如何,有一个问题却是共同的,即医生与病人的生死究竟是什么关系?若从单纯的交换关系来说,应该是这样:病人生病了,准备用钱来购买医生的服务免除病患,甚至是死亡的威胁;医生凭借自身的医术帮助病人去除病痛,远离死亡,获取报酬。这中间,对病人来讲,仅是诊费的高低问题;对医生来讲,仅是医术高低的问题。但实际情况却远比这复杂。因为医学本身到目前为止还不是一门完美科学,医疗过程存在着不确定性。只有当这种不确定性得到妥善处理,医患纠纷才能得到极大的缓解。

那么,该如何来规避这样的不确定性,亦即医疗风险该如何分担及化解呢?

病人及病人的个体理性是重要的,对个体身体状况的理性感知,比如定时体检,是规避医疗风险的必要手段,甚至还可以通过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来避免或减少相应的损失。但是这些属于个体选择,亦即倘若某个个体选择接受风险并减少相应支出也不应受到指责。公众需要关注的是,作为个体是否承担了他(她)作出相关选择后的相应后果。以华东医院这一案例来说,若医院、医生在抢救病人的过程中没有过失,那么病人的家属就应接受病人因病死亡这一结果,其补偿只能根据病人及其家属前期是否有过预防行为来确定,依靠职业医闹来获取补偿的行为不可取。

那么,医院、医生又该如何来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呢?

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就在诊疗规范的实际遵守和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上,而诊疗规范的遵守与否病人也不能确知,也需要进行医学鉴定,因此,负责进行医学鉴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在医疗风险处置上所起的作用就至关重要。

从贵州省人民医院的案例来看,第三方鉴定机构至今未有出现,这显示出当前此类机构的尴尬处境,一是公信力下降得很厉害,难以在医疗风险发生时起到合理区分责任的作用;二是害怕承担责任,担心自身两头不讨好。而这又与过往处理问题透明度不高,向公众阐释不够,碍于人情偏袒院方等行为有关。

因此,制定清晰的诊疗规范和构建公正客观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是合理应对医疗风险、公平区分医患责任、缓解医患纠纷的关键举措,既是医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保医改取得成功的关键。

制定清晰的诊疗规范和构建公正客观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是合理应对医疗风险、公平区分医患责任、缓解医患纠纷的关键举措

医疗纠纷诉讼:妇科手术导致七级伤残,医院需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

贡献者回答【摘要】原告在因身体不适至被告处治疗,经诊断为子宫脱垂Ⅰ度,被告对原告施阴式全子宫切除术+阴道前后壁修补术+尿道悬吊术。手术后,原告出现腹痛、高烧不退。经检查,原告因在被告处手术腹腔肠管广泛粘连,直肠后壁有一直径约1cm的穿孔。司法鉴定认为人民医院对原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2019年5月29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xx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1419.2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子宫脱垂,直肠穿孔

一.引言

子宫脱垂手术导致直肠穿孔,医院需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孙某某与xxx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1702民初6668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10月26日,原告在因身体不适至被告处治疗,经诊断为子宫脱垂Ⅰ度,经各项检查正常无异样后,被告对原告施阴式全子宫切除术+阴道前后壁修补术+尿道悬吊术。手术后,原告出现腹痛、高烧不退,经被告多方诊治无效,建议原告转院,后原告转至xxx市中心医院治疗。

(二)经检查,原告因在被告处手术腹腔肠管广泛粘连,肝脏呈小结节样氧化,腹腔内有黄色浑浊脓性渗液约700ml,直肠后壁有一直径约1cm的穿孔,自穿孔有肠内容物流出,乙状结肠及直肠充血水肿,直肠系膜变黑坏死,盆腔有大量脓性渗出物,伴粪臭味。胆囊约12cm×8cm×6cm,充血水肿,壁厚,张力大,胆囊壁点状坏死发黑,与周围组织有粘连。行结肠造瘘,切除胆囊、切除直肠系膜、切除破裂直肠等手术。后原告因病情未得到完全治愈,又入住xxx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

三.裁判结果

公民享有生命 健康 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本案中,司法鉴定书对该起医患纠纷分析合理、责任认定准确,应予以采信,故人民医院对原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2019年5月29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xx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1419.23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非但未及时有效的治疗原告的疾病,反而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更重的损伤,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8万元。

(二)医方辩称:1、答辩人在对被答辩人的诊疗过程中进行了有效的治疗,诊疗方法正确,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不存在过错。2、鉴定意见缺乏可信性,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3、被答辩人的诉请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

(三)医疗鉴定意见: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孙某某的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孙某某存在同等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孙某某子宫切除术后致残程度评定为七级;其直肠穿孔造瘘并还纳术后部分肠切除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

(四)法院观点:综合原告实际损失为274763.46元,被告人民医院应承担50%的份额,计款137381.73元,鉴定费16050元,由被告人民医院承担12037.5元,精神抚慰金根据被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履行能力酌定为12000元。综上被告人民医院应支付原告赔偿款161419.23元。

33岁女子因肌炎住院8天后去世,家属起诉医院,女子的死与医院有何关系? (四)

贡献者回答33岁女孩子在转院途中去世,运送女孩子的车辆也并非是医院的救护车,而这个与医院合作的“运输公司”又与女孩家属签订了各种“免责协议”。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个复杂的官司。

这件悲剧究竟是怎么回事呢?33岁的女孩子丽丽患有多发性肌炎,而且已经很多年了,据丽丽的母亲说,孩子是在2014年被确诊的,直到出事前,病情也是反反复复,一直无法痊愈。

到了2020年的7月29日,丽丽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吉大一院就医,被安排在了风湿免疫科进行治疗。由于病情进一步加重,院方建议到北京进行治疗。

孩子得了重病,父母早就成了热锅上的蚂蚁,既然北京医疗水平高,那就听医生的建议吧。因此丽丽的父母与“救护车主”签了协议,并将丽丽往北京转送。

事后丽丽父母才知道,这个救护车并非是医院的,而是一家叫做吉林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的,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的5月15日,与吉大一院是合作经营的关系,所以车辆上使用了“吉大一院急救中心”的标志。

丽丽就这样,躺在这个急救车上转往北京。遗憾的是,途中丽丽就闭上了眼睛,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这个正应该烂漫绽放的漂亮花朵,还没有尽情地展示,就在这个阴冷的救护车里凋零了,真是令人心痛不已。

33岁的丽丽,生命怎么如此脆弱,多发性肌炎是一种什么病?按照常理来说,年轻人“得点毛病”也会很快痊愈的,为何丽丽却久久不能康复,最终又失去了生命呢?因为肌炎这个病,的确不是“好病”。

多发性肌炎,是一种自身免疫方面的疾病,时至今日医学界仍然找不到发病的原因(病因不详的疾病,都比较难治的),而且这种病还没有年龄限制,任何年龄段的人都有患病的可能。

这种病最主要表现就是全身肌无力、肌肉关节疼痛,这可不是你想象中的那样简单,如果颈肌无力,那么你连头都抬不起来;如果咽喉部位肌肉无力,你就无法吞咽食物,包括发声都困难;如果呼吸肌肉无力,那就会造成呼吸困难。所以说,这是一个很麻烦的、甚至是无解的疾病。

遗憾的是,花季的丽丽却得了这种“疑难杂症”,也因此失去了生命。这里也再次奉劝大家,珍爱健康、珍惜生命吧,也尽快改掉自己的不良的各种习惯吧。

那么这件悲剧,医院该承担责任吗?我们先来看看丽丽家属的起诉书中,指出医院应该承担责任的三个原因吧:一是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给丽丽使用了头孢类抗生素,住院时家属已经明确告知过丽丽有头孢过敏史;二是在丽丽的转院过程中,院方没有指派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生进行有效救治以及车上没有配备足够的治疗设施,甚至氧气都不够用、边走边借。三是医院在没有告知家属的情况下进行了尸检。

如果起诉书中的三个理由是真实的话,那么笔者认为,院方是存在失误或过错的、是应该承担责任的,“无视患者的过敏史”,这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是应该追责的。而至于后两点,医院同样也是难辞其咎。

不过任何事情都要讲究“辩证”的,对于丽丽父母的“讨说法”,医院的回答是家属在无理取闹、无非是想多要一些赔偿罢了。至于孰是孰非,想必会有一个公正而合理的结果的,大家还是拭目以待吧。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大家在心痛之余、在惋惜和发出感慨的同时,多关心一下自己的身体吧,改掉不良的习惯、多注意饮食、多运动,不要忘了,身体是一切的本钱。

医患沟通案例 (五)

贡献者回答医患沟通案例

引导语:在综合医院门诊的患者中,心身疾病患者约1/3,神经官能症患者略低于1/3,其余的才是躯体疾病。占1/3的心身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依赖于医务人员针对诱因的治疗、医患之间的平等对话与有效沟通。

案例1

1994年,丹阳市一对青年男女到当地卫生院进行婚前体检。接诊的妇科医生唐突的问了一声你以前怀过孕吗女青年十分纳闷,立即回答说没有。该医生又信口开河地冒出了一句,没怀过孕怎么有妊娠纹呢女青年急忙解释说:自己原来比较胖。由于卫生院的条件所限,诊室与待诊区只是用屏风相隔,不料医生的这些话被等在屏风外面的男青年听到了,此时的男青年顿起疑心,好像五雷轰顶,不仅认为这是奇耻大辱,而且坚决退婚。蒙受不白之冤的女青年,为了自己的声誉,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经过法院审理,最后判决医疗机构赔偿原告2400元,并由卫生院和责任医生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医生的问话超过婚检的范围,属非法行为。

案例2

某女,22岁。某日深夜忽感腹部剧痛,伴恶心呕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某医院急诊就诊。首先由外科医生接诊,查体贫血、休克前期表现,腹部有压痛、反跳痛,但肌紧张不明显。医生为了排除异位妊娠的可能性,询问患者近期是否有过性行为该女因

父母在场便矢口否认。医生嘱患者留在急诊观察。随后患者腹痛加剧,并有休克症状,医生立即给予抗休克治疗,剖腹探查术确诊为输卵管异位妊娠合并内出血。患者出院后以“医院误诊、致使没有得到积极的救治”为由,将医疗机构诉至法院。 案例3

患者农民,因咳嗽、发热到某省一家三级医院门诊就诊。患者进入诊室后在接诊医生的.一侧坐定,而这位接诊医生却将自己的座椅向后撤了一下,拉大了与患者的距离,这一举动被陪同患者的家属看在眼里,一个简单的举动,不禁使患者和家属将挂号员的大声“呵斥”、等候就诊时医务人员带着亲朋好友提前看病、分诊护士回答患者问话不耐烦等情节联系在一起,所有这些不快使患者和家属感到被歧视,随后对医务人员进行投诉。 案例4

外埠一名53岁的女性患者,因突发下腹痛急诊就诊,妇科接诊医师查体发现盆腔包块,医嘱患者憋尿接受腹部B超检查。患者在B超检查过程中突发剧烈腹痛、血压下降送手术室抢救,但终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这家医院负责纠纷接待的工作人员在听完家属的投诉后说:请家属放心,我们会给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正是“满意”二字,使得此纠纷因患方难以满意而长期不能解决。

案例5

患者李某,因产后大出血送入某三级医院救治,病情好转后带药

出院,医生叮嘱患者定期门诊复查。此后李某在门诊确诊为“席汉氏综合症”,用激素替代治疗。但门诊病历中并没有该病需要长期服用激素治疗的医嘱,医生也没有向患者交待。之后患者多次自行停药,致病情加重。

患者将医院告上法院,在法院的委托下,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医院无过失行为,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法院认为,患者确诊后,医院没有履行告知患者需要终身服用激素的义务,患者因为医生没有告知持续服药的重要性而多次自行停药,导致脑器质性损伤的损害后果。最后法院支持了患者2万元赔偿的主张。

案例6

64岁的朱大伯在与家人团聚时突然出现胸痛、胸闷和大汗淋漓,被紧急送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医生经检查疑为心肌梗死,劝朱大伯去上级医院住院进行治疗。朱大伯及家人以既往有类似情况、经过输液治疗就可以好转为由,要求输液后回家休息。医生经劝告无效,就让患者输液后回家了。但不久患者病情再发,当家人将其送进医院抢救时,终因病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患者家属就以耽误患者治疗为由,把这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医方很有把握的拿出了朱大伯和家人拒绝住院的签字,举证自己的医疗行为并无过错,辩称因社区卫生服务站耽误治疗而导致患者死亡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患方的签字是对“患者坚决不同意住院,由此产生的一

切后果由患者承担”意思的认同,而医生没有告知患者不住院可能出现的种种后果,等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不充分,因而患者和家属对于不住院的不良后果估计不足。最后法院判决社区卫生服务站败诉。

案例7

一位80岁高龄的患者跌倒后到医院急诊就诊,CT示颅内出血。患者逐渐转入昏迷,经治无效去世,家属对于患者的死亡不理解,认为是医务人员救治不积极才导致患者的死亡,所以坚信是医院的事故。针对家属对死因有疑问的具体情况,医务人员多次与家属沟通尸检的问题,但家属却拒绝尸检和签字,医务人员也未在病历上注明。

案例8

一位来自农村的50岁女性患者,因患胃体部肿瘤收入普外科病房进行手术。由于患者心理负担很重,确诊为肿瘤后,患者的丈夫向经治医生提出尽量不要让患者知道自己患了癌症。医生为她做了全胃切除并空肠代胃手术,手术顺利,术后恢复良好。出院前一天,医生为她做最后一次B超检查。在检查中,患者一再询问B超医生自己胃部的检查情况,医生告诉他已经做过胃切除了。由此,患者意识到自己患的是癌症,因为是癌才会做全胃切除手术,患者越想越害怕,于是当晚跳楼自杀身亡。患者的丈夫吵到医院,要求追究医院的责任,并向医院索赔人民币14万元。 案例9

患者因“反复咳嗽20年,伴心悸、气急1个月”收入院,初步诊断为: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②肺心病,房颤,心功能Ⅲ级。医嘱:一级护理,留陪护,心电监护,给予抗炎、强心、利尿等处理。入院第三日晚23时28分,患者病情突然加重,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凌晨2时死亡。患者死亡后,由于没有陪护,又联络不到家属,故将尸体移至太平间。 第二天上午,患者家属来院后发现患者已死,且尸体已移走,悲愤之余异常激动,大吵大闹,认为是非正常死亡,而且尸体被擅自处理,要求追究医院责任。医院提出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因,但家属拒绝,并组织十多人对医院进行长达三天两夜的围攻。 案例10

一个从乡下长途跋涉来县城看病的患者,在他认为水平最高的县医院挂了一位专家的号,一见面,这位专家看了看检查报告,第一句话就说:“你来晚了”。第二句话说:“没治了。”第三句话说:“回家吧.” 这时,病人精神上已经快受不了了忙央求医生说:“大夫,您给看看还有没有其它办法,求求您了。医生的第四句话,让这个病人当场就站不起来了:“你早干甚了” ;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医患纠纷案例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紫律云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